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8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88号招商公园1872项目C1地块怡府11栋1-2层(1)文化设施A116、A216-0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20号中胜村K1地块1号办公栋3层(1)室、(2)室、(3)室、(4)室、(11)室、(12)室、(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8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禄置业有限公司未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禄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艺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