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2891号
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B-686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20号中胜村K1地块1号办公栋3层(1)室、(2)室、(3)室、(4)室、(11)室、(12)室、(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