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苍南县加美轻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福建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327执83号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加美轻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327民初7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加美轻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327执8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