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阳县华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某某认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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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3民初3482号
原告:平阳县华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3032172X1,住所地浙江省平阳昆阳镇石塘村西桥头173号。
法定代表人:倪兆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叶雄,浙江泽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775236876,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长兴城D区8#206-208室。
法定代表人:郭幼坤。
被告:**认,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龙江片区。
被告:**南,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平阳县华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平阳县华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阳县华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9元,减半收取3294.5元,由平阳县华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德锡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金晨
代书记员李来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