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3民初5093号
原告:平阳县华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3032172X1,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石塘村西桥头173号。
法定代表人:倪兆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叶雄,浙江泽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775236876,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长兴城D区8#206-208室。
法定代表人:郭幼坤,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认,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龙江片区。
被告:**南,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龙江片区。
原告平阳县华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平阳县华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阳县华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4元,减半收取计2567元,由平阳县华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陈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彬彬
代书记员 李来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