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4执18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塔山沿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1024MA2DTP7P8Y。
经营人:***,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福应街道塔山沿路42号,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沿山街道前应路1228号精英商务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0395128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024民初1781号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2650489.4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375.5元、执行费2890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部分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但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本院仅进行了轮候查封、扣押,无有价证券、保险。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领取的工程款(以275万元为限),但因双方未结算而尚不能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作出对被执行人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去才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将被执行人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24执18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官焕云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