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691执恢1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通吉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壹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南通吉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隆公司)与慈溪壹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壹顺公司应给付吉隆公司货款2432546.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32751元。
因壹顺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2年3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吉隆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22)苏0691执311号,在首次执行中,共计执行到位98655元,收取执行费1400元。2023年8月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吉隆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2023年8月2日、2023年12月9日、2024年1月2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
2、根据查控系统反馈,本院在南通市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的调查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宝马牌汽车(车牌号:浙B×××**,注册日期2011年4月)、丰田牌汽车(车牌号:浙B×××**,注册日期2010年11月),上述车辆在首次执行中已办理查封。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车辆交慈溪市人民法院扣押,本院依法进行拍卖处置。其中浙B×××**丰田牌汽车拍卖成交得执行款31229元,扣缴拍卖服务费1000元、执行费354元,余款29875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浙B×××**宝马牌汽车经拍卖、变卖均流拍。
三、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首次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慈溪市公共项目建筑中心工程款。本案执行中经吉隆公司、慈溪市公共项目建筑中心确认扣划工程款230万元,该款扣缴执行费27757元,余款2272243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四、2024年8月2日,壹顺公司管理人向本院邮寄(2024)浙0282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告知函,告知被执行人壹顺公司已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已指定管理人,要求解除浙B×××**宝马牌汽车的查封。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剩余债权依法申报债权,已解除浙B×××**宝马牌汽车的查封。
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2432546.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3275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收取执行费28111元,已执行到位2302118元,已收取执行费2811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3)苏0691执恢13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被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