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壹顺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宗诚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壹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7018号 原告:宁波宗诚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星黄金大厦(17-1)室1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H4BJJ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壹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0395128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宗诚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慈溪壹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现原告于2024年7月22日明确向本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并提出按撤诉处理的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宗诚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