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141号
原告:**,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群英路6号1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72527587XH。
法定代表人:**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舟山市利昌大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中昌街晶山公寓18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75119376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舟山市利昌大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2022年3月9日,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后的受理费122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