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0732号
原告: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群英路6号1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72527587XH。
法定代表人:**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