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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903民初2206号
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新城商会大厦合兴路85号、89号、93号。
负责人:***,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女,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原舟山金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街道群英路6号1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诉被告***、***、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7元,减半收取2953.5元,由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俞 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