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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舟山市海鹏经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903执9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港街道海印路**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舟山市海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市场经**路**号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治桃,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舟山金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勾山街道浦**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会,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治桃,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会,男,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浙0903民初4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舟山金厦建设有限公司(现名称为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浦西大道111号不动产。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舟山金厦建设有限公司(现名称为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浦西大道111号不动产的查封(房产权证号:舟房权证定字第**,土地证号:舟普国用2015第03001**)。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