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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舟山市海鹏经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903执9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舟山市海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市场经**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黄治桃,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舟山金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勾山街道浦西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会,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治桃,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会,男,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浙0903民初494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中央花城一单元1301室不动产(舟房权证定字第**号,土地证号:舟普国用2014第02027**号);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中央花城一单元1301室不动产(舟房权证定字第**号,土地证号:舟普国用2014第02027**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