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903执9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舟山市海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市场经**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黄治桃,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舟山金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勾山街道浦西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会,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治桃,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会,男,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浙0903民初494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中央花城一单元1301室不动产(舟房权证定字第**号,土地证号:舟普国用2014第02027**号);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中央花城一单元1301室不动产(舟房权证定字第**号,土地证号:舟普国用2014第02027**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