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2民初9061号 原告: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东街8号院4号楼3**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路,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与被告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四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29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767550元工程款(非质保金)自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其中61450元工程款(质保金)自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上述利息,于2019年8月20日前按年利率6%计算,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LPR计算,暂计至立案时为197333.8元],以上本息合计暂为1026333.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29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对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道路及雨水支管工程进行施工。在原告施工接近尾声时,双方于2016年4月18日就该施工项目补签书面《***绣城神驰路道路及雨水支管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涉案项目位于上述地点;工程款采固定总价,共计1229000元;付款节点为工程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剩余5%合同价款留作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届满后无息返还;工期为2016年4月25日前完成全部施工。同时,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工程总价10%的违约金。本案中,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于2016年4月20日完成项目全部施工并移交被告使用,于2016年12月1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约定向被告开具了全额的工程款发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仅支付400000元,仍有829000元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郑州四棉辩称,对剩余工程款数额829000元无异议,2016年12月1日工程验收结束,2018年12月1日质保金到期,我方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22900元(总工程款10%),不应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对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道路及雨水支管工程进行施工。 2016年4月18日,原、被告补签了《***绣城神驰路道路及雨水支管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涉案项目位于上述地点;工程款采固定总价,共计1229000元;付款节点为工程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剩余5%合同价款留作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届满后无息返还;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工程总价10%的违约金。 2016年12月1日,原告提交工程验收申请,2016年12月20日前后被告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2、诉讼中,经原、被告核对,目前尚欠工程款829000元,其中质保金为61450元。 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剩余工程款829000元(含质保金61450元)的事实,有相应证据印证,双方也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合同约定前述款项均已符合支付条件,被告逾期支付属于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有关规定,逾期付款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的,应以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7675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675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质保金614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14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