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12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西站东街8号院4号楼3**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