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13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东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与被告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