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13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东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与被告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