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民初8666号
原告:**,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东街8号院4号楼3**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中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