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02民初5245号之八
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对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南通新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602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7)苏0602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八页第十六行至第十九行“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2018年12月10日后的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2月10日起,以8111875.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错误,应当删除“2018年12月10日后的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2月10日起,以8111875.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二、(2017)苏0602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八页第二十二行至第二十五行“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2018年12月10日后的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2月10日起,以8111875.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错误,应当删除“2018年12月10日后的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2月10日起,以8111875.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