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6033号
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沿江开发区滨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包良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晓峰,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仁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