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291民初2087号
原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河南节节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原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被告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7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20日至清偿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70000元投标保证金,原告没有中标被告建设项目,但是被告至今没有退还保证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的陈述是事实,我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已经开标,但一直未定标,因招标项目设计方案发生变更,还需要进行二次开标。70000元投标保证金可以退还,利息和3000损失元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10月,被告开发的包头时代广场C区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发布招标文件,原告购买了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向被告支付70000元招标保证金,但因被告招标项目的设计方案发生变更,致使该项目虽然已经开标,但至今未能确定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并提供履约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或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支票形式无息退还投标人。2017年7月21日、2019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往来账项询证函》,均明确“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现原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7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20日至清偿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4年10月被告招标文件、2014年12月9日800元收据、付款申请单、转账凭证、70000元收据、2017年7月21日往来账项询证函、2019年往来账项询证函复印件各一份及原、被告方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认证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2014年10月,被告就包头时代广场C区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发出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购买该招标文件,并向被告缴纳投标保证金70000元参加竞标属于要约,现被告经开标在合理时间内至今未确定中标单位,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招标保证金70000元,表明其要求撤销要约,原告的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2月20日至清偿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和赔偿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在原告给被告发出的往来账项询证函中,原告均明确“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可以表明在被告未确定中标单位的情况下,原告截止本诉之前一直未向被告提出退还保证金并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双方对退还保证金的时间及逾期利息、损失均没有明确约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7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美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