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6151号
起诉人: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北图强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东,河南节节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唤唤,河南节节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被起诉人于2015年11月24日签订《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渠道经销商合同》,被起诉人授权起诉人在河南省郑州市经营区域范围内销售由被起诉人提供的带有“trittec”(璀泰可)商标标识的所有系列产品,授权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保证金20万元,在合同有效期满,被起诉人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满三个月后将保证金退还给起诉人。合同期满,被起诉人未依约退还保证金,且经催告仍不退还。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提交的《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渠道经销商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显示“本合同的签订地为北京”。此外,本案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涉及商标权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而本院对知识产权案件无管辖权。故本案无论从当事人的约定管辖角度还是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角度,本院均无管辖权。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红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颜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