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712号
原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北图强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娅,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噶鲁图镇国税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蒋怀忠。
被告:***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特古斯赛罕路和萨拉乌苏街交汇处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额尔德尼特古斯。
原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史艺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