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9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植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银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植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5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植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一审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植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一审被告***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5176号民事判决;
准许一审原告***植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326元,减半收取11663元,由一审原告***植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植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