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15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华植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华植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提交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华植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17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09元,减半收取6804.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9元,减半收取6804.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