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363号之一
本院2020年3月25日对原告河南华植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36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第一页第八行中“被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强路1号2幢3号厂房二层2041室。法定代表人:刘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冬旭,公司员工”更正为“被告: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南祥云路东2号楼1单元16层1607号。负责人:呼朋才。”第一页第十六行中“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更正为“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 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