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2民初6428号
原告:惠州市建汇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41号德明国际公寓1**5层08号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1BB779U。
法定代表人:陈震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锦予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暄悦东街81号301-302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19049264X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建汇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铁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建汇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3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市建汇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