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锦生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27065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鹏锦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岭南路28号发展大厦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8389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德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五联路25号一楼、二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83396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鹏锦生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德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现原告深圳市鹏锦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鹏锦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德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鹏锦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鹏锦生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多交案件受理费7537.8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黄 俊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