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302民初8314号
原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高新区西坑下塘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园路50号二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德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62.5元,由原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