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82执3116号
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82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应偿还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4403.67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12816元。因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
二、2020年9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发现有银行存款5259.45元,有仓储用地一块、宗地面积127333.37平方米。
三、2020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0年9月25日,前往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第十查封被执行人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荥阳市豫龙镇××村火车站南侧【不动产权证号:荥国用(2011)第0026号】,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五、2020年10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笔5259.45元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
六、2020年9月17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5259.45元,本案债权尚余441960.2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新乐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付志勇
书记员 陈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