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21479号
原告河南房地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房地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房地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华
书记员 谢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