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执异37号
申请人:**,女,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信息学院路16号院4号楼3单元5层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熊南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关帝庙车站南侧1号。
法定代表人:熊南生,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经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7年3月15日判决的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及121.24万元利息(实际利息按实际还款之日另算,利息计算按判决书中执行),案号(2016)豫0182民初4909号,现申请主体由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个人,望贵院审核。
本院查明,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豫018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退还原告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200万元。二、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利息121.24万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自2016年8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本金200万元年利率24%另行计算)。”判决生效后,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豫0182执1790号。
另查明,2021年4月8日,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将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多笔债权转让给**。2021年4月10日,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邮寄通知债务人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对其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
又查明,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情况说明书》,其认可上述债权转让事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案债权转让给**,且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认可,**现提出的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马新乐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丽
人民陪审员 王洪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