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702执恢56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55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702执恢5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