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7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信息学路16号院4号楼3单元5层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165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5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一、2018年10月14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一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车,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其他无财产;2018年12月18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二、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三、通过传统查控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对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暂计45***500.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191民初15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翔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钱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