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信息学院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分所。
申请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农商行)与被申请人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消防工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驻马店农商行称,请求撤销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驻仲裁字第1377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1、仲裁期间,黄金消防工程公司就双方争议的驻马店市驿城区农联社1#、2#商住楼消防工程造价申请鉴定,但鉴定依据的材料系由黄金消防工程公司单方提供,且驻马店仲裁委员会未组织双方对鉴定依据的材料进行质证,其公司对中审(河南)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书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对其重新鉴定申请未予回复,仲裁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2、双方最初签订合同约定工程价款130万元,后黄金消防工程公司以增加工程量为由主张工程款208.783969万元,但黄金消防工程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时并未提供增加、变更工程量清单,其公司对中审(河南)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书中确定的工程审定金额258.870647万元有异议,黄金消防工程公司隐瞒增加、变更工程量清单,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黄金消防工程公司称,驻马店农商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依据,应予以驳回。驻马店农商行没有证据证明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
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驻仲裁字第1377号仲裁裁决:(一)驻马店农商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欠款1428706.4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计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仲裁费39416元,鉴定费40000元由驻马店农商行承担。
另查明,驻马店农商行(原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与黄金消防工程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黄金消防工程公司承建驻马店市驿城区农联社1#、2#商住楼消防工程,工程总价暂定130万元。黄金消防工程公司将该工程按期完工并交付驻马店农商行使用。2009年12月22日至2012年1月18日,驻马店农商行共向黄金消防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16万元。后双方因剩余工程价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黄金消防工程公司向驻马店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期间,黄金消防工程公司申请对诉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总价进行鉴定。经双方选定鉴定机构并经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委托,由中审(河南)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诉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总价进行鉴定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审定金额为258.870647万元。
本院审查期间,驻马店农商行提交其向驻马店仲裁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一份,证明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其权利。黄金消防工程公司质证称该证据不能证明违反法定程序。对以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驻马店农商行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属于仲裁委有权决定的事项,仲裁委对驻马店农商行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不违反法定程序,故对驻马店农商行提交的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需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审查。庭审中,申请人明确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的规定,一是鉴定依据的材料未经质证,违反法定程序;二是黄金消防工程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一、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驻马店农商行称鉴定材料是黄金消防工程公司单方提交,鉴定机构未组织双方质证。经审查,中审(河南)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受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委托,对驻马店市驿城区农联社1#、2#商住楼消防工程进行核算,鉴定依据的材料已在仲裁庭庭审中出示并经质证,鉴定报告出具后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亦组织双方发表质证意见,并由鉴定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说明。鉴于此,驻马店农商行认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至于是否准予重新鉴定、鉴定程序的进行及鉴定报告是否采纳,属于仲裁庭认定事实的范畴,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范围。
二、关于黄金消防工程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
隐瞒证据应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而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交却故意隐瞒不予提交致使仲裁庭作出错误裁决的情形。本案中,驻马店农商行与黄金消防工程公司2009年11月19日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工作总价可暂定130万元”,第(3)项约定“工程造价按图纸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现诉争工程已完工并交付,双方对诉争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及工程总价意见不一。驻马店农商行称黄金消防工程公司隐瞒了工程量增加、变更的相关证据,但综合本案,黄金消防工程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虽超出合同约定的暂定价,但驻马店农商行亦未提供具体工程变更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相关证据仅为黄金消防工程公司掌握且其拒不提交,故驻马店农商行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驻马店农商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