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82民初4863号
原告: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信息学院路16号院4号楼3单元5层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熊南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豫龙镇关帝庙车站南侧1号。
法定代表人:熊南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65万工程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9月26日起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1日利息为507589.10元,剩余利息计至实际支付日);2.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一切诉讼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建被告江西商会企业标准化厂房项目消防工程,《工程款支付申请》也有被告签字盖章确认,但被告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却一直欠付工程款,因两被告是法人人格混同企业,原告虽多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但二被告始终不还款,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1、原告诉请没有事实根据;2、原告仅仅施工了三栋建筑物的平均一到三层的预埋工程,没有办法去计算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造价;3、原告提交的工程价款不真实;4、原告以实际行动解除了该份消防施工合同。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9月5日,被告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工程施工意向书》一份。工程名称:工业厂房(江西商会),工程地点:荥阳豫龙镇关帝庙火车站,本协议工程标段:仓储式工业厂房约25万平方,工程意向施工合作方式:包工包料据实结算;本协议标段工程基本综合估价暂定为70-120元每平方最终以竣工决算为准核定,工程预决算依据甲乙双方正式施工合同约定条款套用河南2008定额和施工期间的材料信息价及有关取费规定编制;按工程进度付款,预埋结束后甲方支付到本工程款总额的30%的进度款。本工程水的主力管道敷设完毕自动报警的主线敷设完毕后支付到本工程款总额的70%,本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扣除5%的工程质保***款项一次性付清;乙方向甲方缴纳贰佰万元保证金。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应由甲方依据乙方的施工进度分批返还。原告与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在该意向书上盖章。
同日,被告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与原告作为乙方(承包人)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河南省江西商会中小企业产业园;工程地点:荥阳市豫龙镇关帝庙火车站南侧;工程内容:由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和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河南江西商会中小企业产业园内的1#--12#楼(共计12栋楼)图纸中所涉及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的消防设备、材料、配件的采购及安装,调试。工程范围到所有管道和管线出室外1.5米处。本工程范围不包含产业园区的室外管网;签订时间2013年9月5日;合同总价款为1#--12#楼的总建筑面积×95元/㎡(总面积为12栋建筑图纸上标注的面积相加)。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确定95元/㎡为整体造价的均价,结算时不需再为楼体结构配置而调整。分期施工结算时为每期施工的建筑面积×95元/㎡。此每平方的均价也可作为单栋建筑结算的依据。95元/㎡为最终结算价格的依据,结算时不需再接受任何部门审计。如甲方另有增加或变更,以及材料上涨超过10%则甲方另行签证结算给乙方;工程价款的支付:本工程分为两期,一期是2#、3#、10#、11#、12#,五栋楼的造价为1280万。待乙方进入一期工地,先期材料进场后,支付一期总工程款的10%作为先期材料的预付款,完成预埋后支付到一期总工程款30%。室内报警系统主线路敷设,支付至总工程款50%,消火栓,喷淋,水系统主管道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85%。工程完成竣工,具备验收条件后甲方付至合同总造价的95%,二期付款方式同上。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造价的97%。余款3%在质保期满一个月内无息支付给乙方,如无故推迟,甲方应支付同期银行三倍贷款利息赔偿乙方;工期:双方暂商定消防工程总工期自2013年10月开工至2015年10月竣工。乙方向甲方缴纳两百万保证金,甲方保证本合同内的消防工程全部由乙方包工包料完成,不得再有其他公司介入,如甲方违约或毁约应赔偿乙方缴纳保证金金额的一倍作为违约赔偿。甲方保证本工程在2013年年底前开工,如不能保证乙方如期进场开工甲方需全额退还乙方缴纳保证金两百万元整,并保证合同其他条款继续履行。乙方开工前已向甲方交纳200万的履约保证金。等乙方进入工地施工时,甲方应无息退还保证金给乙方。如不能及时退还,应支付乙方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的补偿。
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保证金200万元,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收据日期2013年9月5日交款单位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交款方式转三江账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收款事由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工业园消防保证金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
2014年9月2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工程款支付申请,载明:单位工程名称河南省江西商会企业标准化厂房项目10#、11#、12#楼厂房,建设单位名称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分部分项名称消防系统工程,内容为:致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我方承包的河南省江西商会企业标准化厂房项目10#、11#、12#楼厂房消防工程,已完成工程量:10#楼完成该楼栋1至3层自动报警及消防水预埋工作、11号楼完成该楼栋1层至2层自动报警及消防水预埋工作、12号楼完成该楼栋1至4层自动报警及消防水预埋工作。现申请该工程进度款(大写)贰佰陆拾伍万圆整人民币。小写:2650000.00元。现报上工程款付款申请,望领导予以批准。施工单位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盖章,负责人***签名,监理单位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江西商会企业标准化厂房工程项目监理部盖章,监理工程师窦奎升签名,项目部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盖章,负责人刘新建签名,建设单位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盖章,负责人**全签名。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可原告施工量为:10#楼1-5层、11#楼1-4层、12#楼1-6层的消防弱电管线预埋、消防水套管预埋工程,并申请对该施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河南省致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豫致诚价鉴(2019)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工程造价为434403.67元。
另查明,2016年8月29日,原告诉二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豫018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与被告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意向书》却由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签章,保证金也系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收取,而且二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二被告股东相同、法定代表人相同、财务混同,应对二公司对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盖章的“工程款支付申请”中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为10#楼完成该楼栋1至3层自动报警及消防水预埋工作、11号楼完成该楼栋1层至2层自动报警及消防水预埋工作、12号楼完成该楼栋1至4层自动报警及消防水预埋工作,审理中,被告认可的原告实际施工量为:10#楼1-5层、11#楼1-4层、12#楼1-6层的消防弱电管线预埋、消防水套管预埋工程,多于“工程款支付申请”的工程量,本院予以确认。在该“工程款支付申请”中另注明“该工程进度款2650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经鉴定,该工程量造价为:434403.67元,本院予以采信。生效判决认定二被告应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434403.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4403.6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9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6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245元,被告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浩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