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18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信息学院路16号院4号楼3单元5层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熊南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豫龙镇关帝庙车站南侧1号。
法定代表人:熊南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达世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2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黄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