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2337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济南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申请人济南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作出(2022)鲁0126民初23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济南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被告已经调解完毕且已经生效,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保全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济南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