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26民初173号
原告:***,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七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济南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37380.77元及利息;2.请求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担保费由被告七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初,七建公司在商河县××镇承包了《商河县××镇2019年度镇区环境整治工程》,并于2019年10月11号七建公司将工程中的广告部分承包给***,***施工后,经过验收核算,涉案工程款为237380.77元。截至起诉之日,七建公司未能支付工程款,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七建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有误,我公司并未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原告与被告并无合同关系,公司对原告保全账号造成的损失将另案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起,***开始施工商河县××镇2019年度镇区环境整治工程中的创卫宣传牌部分,***与***(音)、***等就该部分工程进行沟通。本院根据***申请调取了郑路镇政府2019年度镇区环境整治工程的相关资料,显示该工程系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施工的创卫宣传牌部分包含在内。
本院认为,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当事人应向合同的相对方主张权利。本案中,***主张其承包了七建公司的工程,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合同相对方为七建公司,且郑路镇2019年度镇区环境整治工程资料显示包含***施工部分在内的工程系由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故***主***公司系合同当事人的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要求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主张济南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计243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