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303号
申请人:***,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绿城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浙鲁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厚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济南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存款10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46408.62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的存款10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8347.4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