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星火街0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肥城市湖屯镇张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湖屯镇张店村。
法定代表人:康坤广,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肥城市湖屯镇张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9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5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11月13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股份、保险、房地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于2019年6月4日,根据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肥城市湖屯镇张店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80264.33元。于2019年11月12日将该款扣划至法院账户,扣除执行费1264.33元后,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于2019年10月23日,前往肥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于2019年10月24日,前往肥城市湖屯镇张店村民委员会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于2019年10月24日,前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同意悬赏,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