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38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巨野县建筑工程公司,住巨野县人民路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169110352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锐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中心大街与恒丰路交汇处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4575476800D。
法定代表人:罗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巨野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锐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锐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一宗,扣划了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巨野县建筑工程公司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1724执381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龙
审判员 郅 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