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3052号
原告:***万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万丰镇府前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40044912732。
负责人:***,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人民路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16911035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万丰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山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丰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万丰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秦 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