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鑫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024民初2782号
原告:河南省鑫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马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该,住许昌市
被告: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鄢陵县花溪大道中段名优花木园区
法定代表人:闫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桓红伟,男,1960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河南省鑫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鑫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被告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桓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鑫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结清所欠工程余款1568275.66元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从双方签定工程总决算之日起开始计息直到本案结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贷款利率为准)。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原告与被告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完成验收交付使用后于2015年5月20日双方签订了工程总决算。被告于2013年5月24日起到2017年底先后支付工程款4017018元。从2018年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先后支付欠款264000元,其中145000元用于给供货商还欠帐,截止2020年8月共支付工程款4281018元(附明细清单)。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令被告结清原告工程款1568275.66万元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被告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河南省鑫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河南省鑫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68275.66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75元,由被告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剑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