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122民初689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7日,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7号花园SOHO3A号楼8层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384482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鑫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被告鑫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鑫源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83130元及利息(以68473.5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以8313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等由鑫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鑫源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新校区建设(一期一批)中心教学楼、实训大楼及3#***消防及通风预埋工程发包给***施工。双方于2020年12月27日签订了上述工程的《消防预埋劳务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工期以现场主体进度为准,工程总价为293130元等。***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但截至2021年2月11日,鑫源公司仅向***支付工程款总计210000元,下余81830元拖欠至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鑫源公司辩称:1、消防预埋劳务合同款应按合同价的80%结算即234504元,***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进场施工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没有经过合格验收,案涉工程价款应按合同价款的80%结算。2、因***的原因致使鑫源公司在工程结算中被发包方扣除罚款7000元、转扣金额18860元应当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在鑫源公司与发包方的工程结算中,因***施工质量原因,致使发包方在鑫源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了总计25860元,有结算表予以证明。因此由于***的原因导致鑫源公司被处罚款或扣款总计25860元应在其劳务费中予以扣除。综上,因***的原因导致施工不合格并被罚款。根据消防预埋劳务合同书的约定,鑫源公司应付的劳务款为234504元,扣除罚款、扣款25860元,应付208644元。截至今日,已付工程款210000元,鑫源公司已结清***的劳务款。应当驳回***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建五局将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新校区建设(一期一批)中心教学楼,实训大楼及3#***消防及通风预埋工程、穿线安装劳务分包给鑫源公司,鑫源公司又将涉案劳务中的前期预埋包括铺设埋在混凝土里面的线盒、线管、通风管道预留劳务分包给***,***于2020年8月组织工人进场施工,约2021年2月工程完工后退场。2020年12月17日,鑫源公司与***签订《消防预埋劳务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甲方将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新校区建设(一期一批)中心教学楼,实训大楼及3#***消防及通风预埋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二、承包范围本工程以包工不包料(除特别说明外)方式发包、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施工、包验收。……【手写添加:包括掏线盒、割线管(所有预埋)不含二次结构预埋】四、合同价款1、承包单价:按设计图纸的家住面积计算,大包干(包工及施工机械)总承包单价为4元/㎡。……2、工程总量中心教学楼、实训大楼建筑总面积为51953.5㎡;3#***建筑总面积为21329㎡,3、工程总价293130元。五、甲、乙双方责任……7、乙方因施工技术差,管理不善或人力不足,造成工程量不合格或达不到进度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责令乙方退场,退场时甲方给予结清合格的工程量的80%价款,不合格的不给予结算并由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无法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甲方有权另外插入人员进行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六、质量要求……2、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与其他工种密切跟踪配合。预留的管孔,箱体截面位置准确,暗装的线管不得超出抹灰位置。***补塞无渗漏。否则,造成的工料损失等费用,由乙方照价赔偿。保证本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在调试或验收时能符合要求。若因质量达不到要求而拖延工期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一切费用。……八、违约责任及处罚……5、施工期间因乙方过错出现的质量安全及工期延误的相应罚款,均由乙方负担。……九、工程支付方式……1.2待本合同范围内主体结构封顶预埋工作结束(二次结构不在本合同施工内容),付到工程总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2021年12月31日前退还全部质保金。……”
鑫源公司向***支付210000元后未再支付其他款项。2021年5月25日,中建五局***公司出具《撤场通知书》,要求鑫源公司三日内完成撤场交接工作。
中建五局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新校区建设(一期一批)施工项目经理部分别于2020年9月16日***公司出具《罚款通知单》,因鑫源公司违反施工安全用电及安全文明施工,罚款500元;2020年10月18日***公司出具《罚款通知单》,因鑫源公司施工现场私自使用其公司材料,罚款1000元;2021年3月12日***公司出具《罚款通知单》,因鑫源公司施工现场技术人员迟迟未到场,罚款500元;2021年5月25日***公司出具《罚款通知单》,因鑫源公司实训楼A区套管歪斜(施工实训楼A区一层消控室进出户预埋过程中管子歪斜,多次要求整改,无人解决,监理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仍无人整改),罚款5000元;2021年6月25日***公司出具《转扣通知单》,因鑫源公司3#***及实训楼卫生间排气洞口前期未提供留洞图导致重新开洞,产生人工及材料费共计9300元;2021年7月25日***公司出具《转扣通知单》,因鑫源公司火警自动报警系统中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三个系统未预留预埋线管,产生人工及材料费共计6200元;2021年8月10日***公司出具《转扣通知单》,因鑫源公司中心教学楼车库顶板消火栓预留套管错误导致工程量增加,产生人工及材料费共计3360元。庭审中,***称,因床上没有床板,其工人就拿模板材料当床板用,最后也归还了中建五局,其他的罚款或扣款与其无关,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从鑫源公司处承接涉案劳务,现已完工,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总价293130元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双方均认可鑫源公司已向***支付210000元,中建五局***公司出具的《罚款通知单》及《转扣通知单》中,因鑫源公司私自使用材料致使被罚款1000元;实训楼A区套管歪斜罚款5000元;3#***及实训楼卫生间排气洞口重新开洞产生人工及材料费9300元;火警自动报警系统中未预留预埋线管产生人工及材料费6200元;中心教学楼车库顶板消火栓预留套管错误导致工程量增加产生人工及材料费3360元,共计24860元系因***施工不当所致,故***要求鑫源公司向其支付58270元(293130元-210000元-24860元=58270元)劳务费及利息(以5827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其他过高部分诉请,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关于鑫源公司其他抗辩意见,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鑫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58270元及利息(以5827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12元,由被告河南省鑫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0元,原告***负担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员 安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