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执异6号
案外人: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云梦大道与淇河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蒋广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通,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魏河花园1号楼二单元6楼606号。
法定代表人:程凯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扶生,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107国道桥盟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蒋爱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旗,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系该公司董事长助理。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胜,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淇县,系该公司前期部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远公司)与被执行人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县村镇银行)对执行被执行人金诺公司在淇县村镇银行保证金账户50×××51账号内人民币550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豫06执异4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1)豫06执5号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被执行人金诺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豫执复358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6执异4号执行裁定,发回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淇县村镇银行提出异议称,1.淇县村镇银行对金诺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享有金钱质权。2018年5月8日、2018年11月10日、2019年2月27日、2019年7月30日,淇县村镇银行分别与金诺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共四份,总授信额度为1.3亿元。四份协议书均约定淇县村镇银行为在金诺公司开发并销售的位于淇县人民路的麒麟郡小区的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金诺公司向淇县村镇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淇县村镇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账号:50×××51),按约定缴纳保证金。金诺公司通过设立按揭贷款保证金专户将金钱特定化后,淇县村镇银行作为质权人取得了对金钱的占有权,金诺公司对金钱仍保留所有权,当购房者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时,淇县村镇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对金诺公司的保证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但无权采取扣划措施。故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金诺公司在淇县村镇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550万元的行为错误,应予撤销。请求:1.撤销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金诺公司在淇县村镇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账号:50×××51)内人民币550万元的行为。2.将扣划资金退回至扣划账户。
申请执行人豫远公司称,涉案保证金的作用为当贷款业主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而贷款业主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已经将贷款房屋向银行进行抵押,足够保证贷款的清偿。商品房不是动产,不能按照动产质押的规定进行适用,且在业主的房屋贷款合同中,金诺公司不是保证人,该笔款项在金诺公司的账户也没有设置权利负担,金诺公司是该笔款项的所有权人。该笔款项作为执行款予以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被执行人金诺公司称,金诺公司与淇县村镇银行已为购房人在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登记原件由淇县村镇银行保管。其他意见同豫远公司的意见。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查明,豫远公司与金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17日作出(2019)豫06民初79号民事判决:一、金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豫远公司工程款6893451.73元及利息(以11073451.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8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893451.7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豫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99300元,由豫远公司负担126941元,金诺公司负担72359元;鉴定费230000元,由豫远公司负担70000元,金诺公司负担160000元。金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豫民终10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金诺公司未履行,豫远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豫06执5号之一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000元。2021年4月6日,本院向淇县村镇银行送达(2021)豫06执5号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划拨了金诺公司在淇县村镇银行账号50×××51内存款550万元。淇县村镇银行对执行被执行人金诺公司在淇县村镇银行保证金账户50×××51账号内人民币550万元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2018年5月8日、2018年11月10日、2019年2月27日、2019年7月30日,淇县村镇银行(甲方)与金诺公司(乙方)签订四份《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总授信额度为1.3亿元。协议约定:“第四条三、甲方同意在乙方承诺贷款额度内,对每一购房人向乙方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金额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费用等)。保证期限为两年,从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计算。但是,金诺公司为购房人办妥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保管之日起免除甲方为该购房人向乙方提供的保证责任。四、甲方同意在其保证期间,如借款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从其在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六、甲方同意将划转款项的5%作为保证金,在甲方未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乙方前,不得动用。保证金的比例按照工程进度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保证金户名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50×××51。”协议签定后,截至2021年3月20日,金诺公司共存入账号50×××51内5527464.39元,账户类别为“单位活期保证金存款(本币)”。金诺公司与淇县村镇银行均认可,案涉商品房已在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中。
本院认为:一、案外人淇县村镇银行是否对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淇县村镇银行与金诺公司先后签订四份《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均约定由淇县村镇银行向特定商品房的购房人提供个人住房贷款,金诺公司就个人住房贷款的履行向淇县村镇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划转一定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期限终止前不得动用。淇县村镇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未按时偿还时,可直接扣划金诺公司在淇县村镇银行的存款账户内款项。合同签订后,金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在淇县村镇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相应款项,淇县村镇银行对该保证金账户取得实际控制权。因此,淇县村镇银行对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案涉商品房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构成退回保证金账户内款项的条件
按照合同约定,金诺公司为购房人办妥房屋产权证明,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将房产抵押登记证明等权属文件交付淇县村镇银行保管之日起免除金诺公司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限终止后,淇县村镇银行将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退回金诺公司。本案中,案涉商品房已在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抵押权预告登记。虽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案中案涉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并未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力,不符合免除金诺公司保证责任的条件,保证期限尚未终止。因此,双方约定的淇县村镇银行退回金诺公司在该行保证金账户内款项的条件尚未成就。
综上,淇县村镇银行对金诺公司在该行保证金账户50×××51账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且退回该保证金账户内款项的条件尚未成就。金诺公司、豫远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或抗辩,故淇县村镇银行对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金诺公司在淇县村镇银行保证金账户50×××51账号内人民币550万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提起诉讼的,法院将依案外人申请,将从金诺公司在淇县村镇银行保证金账户50×××51账号内扣划的人民币550万元退回到原账户。
审判长  李晓晔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宇
书记员王梦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