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执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程凯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扶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
法定代表人:蒋爱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旗,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6执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 芳
审判员 曹建芳
审判员 贾敬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