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2793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