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593号之二
原告:菏泽开发区志杰钢材经销处,住所地菏泽开发区淮河路北侧建材经营区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00MA3HLEUA3G。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山路8号金融办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75UL8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菏泽开发区志杰钢材经销处与被告山东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菏泽开发区志杰钢材经销处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开发区志杰钢材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开发区志杰钢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5元,保全费2470元,由原告菏泽开发区志杰钢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