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593号之一
申请人:菏泽开发区志杰钢材经销处,住所地:菏泽开发区淮河路北侧建材经营区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00MA3HLEUA3G。
经营者:***,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山东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山路8号金融办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75UL8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菏泽开发区志杰钢材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山东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鲁1791民初5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90000元。申请人菏泽开发区志杰钢材经销处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