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735号
原告:菏泽高新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菏泽高新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菏泽高新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高新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